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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内首次从行政审批要求视角,研究如何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工作。课题系统分析了当前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和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客观分析了新时期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在对总体规划审查和行政工作进行深入解析的基础上,针对现行制度、政策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起草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修订提供了重要的研究基础。
课题成果主要包括五大部分。 一是客观剖析了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织和审查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包括:参与规划编制主体责任界定不清;审查重点和标准不够明确;审查环节多,交叉重复,效率低,周期长;对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查要求需进一步明确等。 二是分析研判了新时期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研究报告梳理了当前城市发展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指出了未来城市总体规划调控面临的任务和要求,并提出了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工作的努力方向。 三是从基本理论和政策实践层面,系统分析归纳了对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总体认识。主要包括:审查在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的作用;对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的区别;对审查中指导和把关两方面作用的把握;规划到期后重新编制与不到期修改的差异;主要参与审查主体;被审查对象等。报告中还重点对审查如何影响总体规划制定工作成效,进行了深入剖析。 四是提出了对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重点和标准进行优化调整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清晰界定总体规划“要编制的内容”和“要审查内容”的差别,按照各级政府事权,确定审查内容和重点。
报告提出了如下建议:(1)建议审查围绕定位和目标,生态、资源、环境,空间总体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等五方面内容,并明确了审查事项和审查标准;(2)明确了纲要和成果阶段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的重点;(3)建议对城市总体规划报批成果进行调整,在技术成果的基础上,编制以审批机关关注事项为核心的报批文本;(4)提出了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优化建议;(5)对不到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提出别要求;(6)针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提出了划定原则,并就强制性内容的表达方式和深度要求提出了建议。 五是就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和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领导和组织工作,提出了改进的思路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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